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523民初66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人,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人,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朋飞,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银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千佛山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银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