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民终22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万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华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2218542B。
法定代表人:王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审第三人:山东银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千佛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68429374。
上诉人东营市万通**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山东银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0)鲁0502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营市万通**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达成协议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营市万通**地产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东营市万通**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呼振泉
审判员 李万海
审判员 李福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沈玉华
书记员于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