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2民初4891号
原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231号231幢1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N1DWC6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女,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千佛山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65919093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山东银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千佛山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6842937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银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计477元,财产保全费530元,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董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