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银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2民初4891号 原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231号231幢1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N1DWC6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女,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千佛山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65919093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山东银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千佛山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6842937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银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计477元,财产保全费530元,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董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