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05-05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京商初字第345-1号
原告江苏亚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晓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虹,江苏金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亚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亚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58元(减半收取5229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249元,由原告江苏亚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军
人民陪审员 樊小玲
人民陪审员 伍云蓉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戴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