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博孚机电有限公司与***,江苏亚琪门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17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博孚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起武,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江苏亚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江苏亚琪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晓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博孚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江苏亚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与博孚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应当遵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法属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双方的合法权利都应依法得到保护和约束。
博孚公司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年9月至2010年9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在博孚公司处工作至2011年5月,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没有劳动合同期限的约束,博孚公司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上诉请求,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博孚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签收博孚公司相关项目资料,博孚公司提出***返还博孚公司所有技术图纸和资料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博孚公司未提交***的离职,造成博孚公司实际损失的相关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博孚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博孚公司未提交***离职到江苏亚琪门窗有限公司,造成博孚公司实际损失的相关有效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博孚公司提出江苏亚琪门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博孚机电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  万  阳
审判员 蔡  雪  燕
审判员 许  炎  兴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刘晓露(兼)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