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亚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特力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02民初2013号之二
原告:江苏亚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丁卯文心路2号1至3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特力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新盛村。
法定代表人:熊国林。
原告江苏亚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特力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亚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亚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亚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40元,减半收取3020元,保全费2320元,合计5340元,由被告浙江特力节能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