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22民初2762号
原告:湖北义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国镇金三角世纪城B7栋二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女,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
被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华丰小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湖北义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义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义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义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4元,减半收取2,147元,由原告湖北义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