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义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义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22民初2762号 原告:湖北义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国镇金三角世纪城B7栋二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女,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 被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华丰小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湖北义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义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义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义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4元,减半收取2,147元,由原告湖北义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