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桦晟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03执98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骝马山北巷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桦晟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8号龙光世纪2号楼四十楼4006/4007号。 法定代表人石满。 广西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桦晟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3民初24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广西桦晟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权利人广西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9774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银行、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证券信息、工商信息等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其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9774元及利息。 本院于2022年9月7日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问询了申请执行人是否有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善 审 判 员 黄 晨 熙 审 判 员 李  茂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蓝  娟 书 记 员 谢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