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302民初824号之二
原告:广西凌云县建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凌云县泗城镇城北茶产业园20栋9**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7MA5KXF7GO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骝马山北巷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499128563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凌云县建凌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凌云县建凌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广西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合法行使诉讼权利,其撤诉事由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凌云县建凌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6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3,130元,保全费2,173元,合计5,3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凌云县建凌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