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民初5330号
原告: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滨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桂林市秀峰区某某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市秀峰区某某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某某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