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民初8646号
原告:福建南安市国龙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社庄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64061823G。
法定代表人:杨火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群,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厦门佳运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长岸路389号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302847215X。
法定代表人:王添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60号福晟财富中心23层10B-13、15-1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XNC201B。
负责人:赖士乐。
原告福建南安市国龙瓷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佳运兴实业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福建南安市国龙瓷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福建南安市国龙瓷业有限公司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南安市国龙瓷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计1170元,由福建南安市国龙瓷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伟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聪灵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的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