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安市国龙瓷业有限公司

意福(昆山)精密陶瓷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国龙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24032号
原告:意福(昆山)精密陶瓷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828512X7,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花都艺墅103号楼804室。
法定代表人:RUBENLLEONICOLAS,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芬,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南安市国龙瓷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64061823G,住所地福建南安市官桥镇社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火天。
本院受理原告意福(昆山)精密陶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南安市国龙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因被告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亦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尹丛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潘诗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