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执12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桥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金庄大道商住楼**楼店面104-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97863422U。
负责人:陈坚定,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春。
被执行人:泉州金禾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粮食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8823722。
法定代表人:曾金堤。
被执行人:曾金堤,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国龙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社庄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64061823G。
法定代表人:杨火天。
被执行人:杨火天,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桥支行与被执行人泉州金禾米业有限公司、曾金堤、***、福建南安市国龙瓷业有限公司、杨火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泉州金禾米业有限公司、曾金堤、***、福建南安市国龙瓷业有限公司、杨火天的银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桥支行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0)闽0583执1267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泉州金禾米业有限公司、曾金堤、***、福建南安市国龙瓷业有限公司、杨火天账户的冻结及解除对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洪长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谢琰华
书 记 员 黄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