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安市国龙瓷业有限公司

临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临工商行处字〔2014〕8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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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临行执审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临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安福镇安福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国龙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官桥镇社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临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临工商行处字〔20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临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的临工商行处字〔2014〕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定:2013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临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国龙瓷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胜鹰”牌外墙砖在湖南省临澧县销售时,其产品展牌和宣传资料上标注有”
中国驰名商标”等宣传内容。但该商标并未被合法认定为驰名商标。2014年2月27日,申请执行人临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作出临工商行处字〔2014〕8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国龙瓷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款18000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义务。同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国龙瓷业有限公司在其商品展牌及宣传资料上使用”
中国驰名商标”标识的行为,致使公众将该商标认为是中国驰名商标,从而对商品产生误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且无其它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临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临工商行处字〔2014〕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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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卢林
审判员*鸿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