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91民初631号
原告江苏光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学富镇中兴社区中兴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井开标,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威克肿瘤医院,住所地在盐城经济开发区新都东路53号。
法定代表人**中,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该工地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光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威克肿瘤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光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光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光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744元,依法减半收取29372元,由原告江苏光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