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光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联鑫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9民终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3月1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联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便仓居委会四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苏光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光明花苑东园11号楼西侧101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光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世纪大道中远世纪广场C幢东单元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联鑫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光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江苏光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2民初4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娴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