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991民初1803号
原告:江苏光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世纪大道中远世纪广场C座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威克肿瘤医院,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东路53号。
法定代表人:**中,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医院职工。
原告江苏光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光银公司)与被告盐城威克肿瘤医院(下称威克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11日、2022年5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威克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光银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03万元及其逾期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为:我司与被告于2015年7月20日签订一份《威克医院一期施工合同》。约定被告门诊、病房楼主体工程清包工(包工不包料)由原告承建,合同包死价1015万元。合同订立后,原告于2019年诉至法院。法院以(2019)苏0991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被告承担总价款1015万元的80%工程款,余款20%待工程验收符合条件后另行主张。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2020)苏09民终1112号民事判决对一审判决予以调整,对剩余总价款的20%的说明为:对于剩余20%款项,光银公司可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另行主张。上述判决作出后,我司对工程质量进行维修,并多次发出验收申请给被告。被告视同儿戏均不验收,且已将土地房屋转让。现工程已完工近4年。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具状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威克医院辩称:1.原告称已对案涉工程进行维修,但是没有维修结束,目前仅对案涉工程地下室东出口进行维修,B区大楼西北角倾斜问题没有处理,根本谈不上验收。2.施工方应提供施工材料送住建局预审,预审通过后方可进入验收程序,通知我方配合验收,原告称多次发出验收申请给我方不符合法律程序,应先送住建局预审,验收不具备前提条件。3.我方并未与意向收购方正式签约,收购程序尚未正式启动,即使我方转让工程,根据合同相对性并不影响原告履行维修义务,原告也不能据此要求我方无条件付款。4.余款20%原盐城市中院判决认为可在符合支付条件时另行主张。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履行整改维修义务并经检查合格后,被告应当在合理时间内付清,现合同约定的施工未达到要求,需要原告先履行维修义务,验收合格后才能付款,现工程未经维修,原告未送预审不具备验收条件。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0日,威克医院(发包人、甲方)与光银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一份《盐城威克医院一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摘要):第一部分总承包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威克医院I期工程;2、工程地点: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东路53号(新都东路与嵩山北路交界的东南侧);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建字号32090120153002;4、资金来源:自筹;5、工程内容:钢筋混凝土框剪结构、地下一层、地上门诊病房楼(A区)八层、局部九层,急诊楼(B区)七层,建筑总面积36884平方米;6、工程承包范围:乙方为项目施工的总承包,含施工措施,主体结构,内外墙砌筑,防水工程等,乙方按图纸施工,包工、包措施(含塔吊、脚手架、机械、水电费等),包验收通过,***期内维修。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基坑挖土结束,定于2015年9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六个月,大约2016年3月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83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按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符合中国国家、江苏省和盐城市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格形式、支付时间及方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仟零壹拾伍万元整(¥10150000元),其中含: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施工措施费(材料加人工)壹佰柒拾贰万元整(¥1720000元)。2、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施工工作量的调整将不改变合同价格,该价也包含了水电费、机械动力费、材料装卸和看管、现场项目管理、员工劳动保护和安全责任保险等一切开支。3、支付时间及方式:按以下工程进度,在阶段性验收合格后15天内,扣除甲方已代为支付的水电费(应该由乙方支付)等费用,采用非现金支付转账到乙方账户:1、地下室到+/-0完工,支付20%;2、第一层到第四层框剪结构完工支付15%;3、大楼整体封顶后支付15%;4、内外墙砌筑和防水处理完工后支付15%;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15%;6、尾款将在维修期第一年(12个月)结束后支付10%,第二年(24个月)结束后支付5%的工程尾款,维修期退还5%的质量保证金(共10%);乙方在结算工程款时,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建筑安装发票。五、甲购材料价格及项目总造价:1、甲方购买的建筑材料暂估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仟壹佰零伍万元整(¥11050000元),当钢材损耗低于2%混凝土损耗低于5%时,由发包人承担,如超过2%-5%,则由承包人承担,材料的理论用量,应得到甲乙双方的认可,如有不同意见,应请独立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来审计核算;2、甲方提供大楼实体结构主辅材料,措施费中已包括了所用材料费和人工费,具体材料:周转木材、复合木模板、**和竹钉、锯屑和木材、钢支撑(管)、脚手架钢管/栅栏/防护网、塔吊系统、脱模剂、场内材料装卸和保管、临时设施的搭建和维护等,都不属于甲供范围;3、结合以上四、五两项,项目工程的总造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仟壹佰贰拾万元整(¥21200000元),本项目的装修和设备安装将根据实际的工程量另外协商和签订协议。六、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和退还:1、质量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5%,即人民币(大写)伍拾万柒仟伍佰元整(¥507500元),由乙方在开工前支付到指定的银行账户;2、整体维修期二年(24个月)结束后,经检查无遗留问题,质量保证金由甲方返还给乙方,对防水等维修期超过二年的专项,乙方保证无偿履行义务直至维修期期满。七、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负责人:承包项目经理**,承包人现场管理负责人**。八、合同文件构成……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不重合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九、承诺:1、发包人履行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手续、承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主动协助发包人完成施工许可证的审批手续,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检验检测和竣工验收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十、质量保证、担保和见证:如乙方不能按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施工的质量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给乙方,同时要求乙方赔偿材料损失和返工费,并雇佣第三方来提供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及其担保方来承担。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2.4监理人:名称江苏永都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甲级;1.1.2.5设计人:名称盐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甲级……13.2.2竣工验收程序:甲方组织设计、勘探、监理、乙方质量监督部门共同验收……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普通项目保修期为两年、防水处理为五年……18.5现场一般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资料员,各方关系协调员等的工资,估价为36万元,也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本合同的见证单位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和社会事业局。威克医院与光银公司分别在发包人与承包人栏**签字。两见证单位均未**签字。
2016年1月8日,威克医院(甲方)与光银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威克医院I期建设工程全面开工谅解备忘录(2016年1月8日)》,约定(摘要):由于多种原因和误解,导致本项目建设延迟开工近3个月,现甲乙双方本着务实合作的诚意经协商后同意于2016年1月8日开工,遗留的问题解决如下:1、本项目的水、消防、电、暖通等的预埋工作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公司(丙方)提供,配套费和管理费合计为合同标价的3%(详细内容见甲方和丙方二者的协议书),丙方与乙方保证友好协作,互不耽误对方的工期,并各自承担其施工过程中的风险,今后如常有其他装修施工需要配套,将沿用本合作模式……3、原始合同中规定的甲供材料由甲方负责预先采购,乙方在入口附近提供足够的脚手架制作的储放工棚设施来储存和保管……4、甲方负责及时供料来确保工程的连续施工,因甲供材料问题导致的误工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负责采购和供应的措施、机械设备、辅助材料也应该合格,以确保工程的连续施工,如因乙方问题而导致的误工及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本复工前甲乙双方提出的经济损失,现搁置争议,抓紧时间争取在4-6个月内完成土建主体结构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争取将损失弥补回来,双方自我消化掉,如有遗留问题,将在工程结束时双方友好协商解决……7、乙方在现场的机械设备、措施及周转材料、设施设备等,在土建工程的主体验收合格后由乙方自行拆除,甲方或其他装修单位如需要使用,应征得乙方同意后协商租用,租金按合理的价格计算;8、自本日起,甲方保证按时提供原材料,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停工,原合同中规定的停工罚款,增加为每天肆万元整,上不封顶,如因甲方材料供应造成的停工,甲方应支付乙方每天肆万元整的停工损失,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连续停工超过两周,将视为乙方自动离场并承担全部损失……11、本备忘录是原始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书的补充和详细说明,不存在任何“阴阳”合同,今后如发生意外,将按这三份文件确定的原则来执行,不以上网或报批时使用的删减版本来解决争议。威克医院和光银公司均在该备忘录上**签字。此后,光银公司按约组织人员、机械进场施工。
2016年11月20日,光银公司向威克医院及江苏省永都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出《主体验收申请》:我司承建的威克医院门急诊病房楼工程于2016年10月20日封顶,现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量,故申请进行主体验收,***予以组织。同年12月27日,威克医院发出《土建主体验收申请的回复》(摘要):收到贵公司要求土建主体验收的报告后,我本人和贵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先生于2016年12月25日下午在工地现场简单巡视一遍,我们共同发现土建还有许多工作没有完成,根据发现的主要问题,我于次日到盐城建筑设计研究院,对照图纸和建筑规范的要求,将未完成的工作总结如下(摘要):1、土建合同中包括了所有的内墙和外墙砌筑,现发现绝大多数内墙(含病房隔墙和走廊两侧的墙)都没有砌;2、朝北的主楼二层的窗户是紧贴外墙的,一楼大门两侧各有8个大的窗框洞,这些窗户也应该安置在外墙边,而不是凹进去3.6米;3、由于手术室的特殊要求,7A比7B区楼面高了20公分,应该用12:1的混凝土坡道来连接;4、顶楼九层北面有窗户,南面敞开,台风时窗户玻璃易被刮破,所以要砌堵墙……设计院将尽快出具以上图纸的修改通知,我方积极准备原材料,另外,墙、柱和楼面与合格的平直齐标准还有较大的差距,地下室还有漏渗水点,目前整改有所改善,但还未到位,希望抓紧时间修整到位。
后因光银公司与威克医院为工程款支付发生争议,光银公司遂于2018年4月诉至本院。审理过程中,威克医院提供一份江苏中兴测绘信息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出具的《测绘报告》,用以证明门急诊病房楼B区西北角倾斜的事实。2018年11月,威克医院向本院申请对大楼B区歪斜程度及地下室东出口的多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江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威克医院提出的事项进行鉴定。2019年3月,光银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作出(2018)苏0991民初631号民事裁定:准予光银公司撤回起诉。同年7月,江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2019)**字第004号《司法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1、所鉴定威克医院大楼B区西北角各区段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歪斜,向某、向北的歪斜较为明显,所测测点向某的最大歪斜量为46mm,向北的最大歪斜量为92mm。2、地下室东出口南、北两侧墙体上部750mm高度范围实际做法不符合设计要求。3、地下室东出口北侧墙体外侧地坪以下部分与地坪以上部分不存在水平错位,符合设计要求;地下室东出口南侧墙体外侧地坪以下部分与地坪以上部分存在水平错位,不符合设计要求。
2019年7月,光银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鉴定。8月,本院依法委托江苏**技术检测鉴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9月,该公司出具SF(2019)检结字第1号《司法鉴定检测报告》,鉴定意见为:1、江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所注明的威克医院丙方大楼B区西北角所测点的歪斜率不能证明该栋大楼倾斜,因为大楼西北角所测点为二次浇注的构造柱,构造柱作为非承重构件,构造柱歪斜不能证明***歪斜;2、B区西北角构造柱尺寸的误差为可修复质量通病,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是指工程完工后,易发生的、常见的、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质量的缺陷,所以B区西北角构造尺寸的误差为可修复质量通病,具体修复,对涨模部位的截面尺寸不超过允许偏差10mm,可结合外墙装修时处理,对构造柱涨模较多部位可以剔除多余的混凝土;3、在B区西北角构造柱处的歪斜率不影响该栋大楼的额结构安全性,分析同第1条,形成歪斜率的原因可能有:1)模板(包括支撑)缺少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不能够承受新浇混凝土重量、振捣侧压力等。2)模板接头处不牢固,浇筑振捣时涨开。3)模板立好后,没有复核轴线。4、地下室东出口西侧墙体属于可修复,不影响该栋大楼的结构安全性,地下室东出口南侧墙体外侧存在的水平错位属于可修复,不影响该栋大楼结构安全性,地下室东出口作为汽车进入地下室通道,是大楼附属部分,具体修复:1)对涨模部位的墙体,可结合外墙装修时处理;2)对于不符合图纸要求墙体部位,拆除后重新浇筑。
另本院就有关质量通病的修复造价向江苏**技术检测鉴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司法咨询。该公司出具一份《关于威克医院B区西北角构造柱及地下室东出口墙体修复预算函件》:我公司就贵院委托鉴定的盐城威克医院B区西北角构造柱及地下室东出口墙体修复预算,经我公司技术部门测算,造价为30594.72元。
2019年10月,光银公司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2019)苏0991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威克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光银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638970元;二、驳回原告光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威克医院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3月,该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2020)苏09民终1112号民事判决。认为:一审判决威克医院应向光银公司付至80%的工程款并无不当,对于剩余的20%款项,光银公司可在符合支付条件的情形下另行主张。……本案中,**公司仅针对B区西北角构造柱及地下室东出口墙体修复预算费用进行测算,该修复费用不再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的范围,一审法院也未对此修复费用进行扣减,如威克医院认为案涉工程还存在其余质量问题或修复费用明显过低,在其提供充分证据后,其可主张在剩余的20%工程款项中予以扣减。该院终审判决:一、撤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991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威克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上诉人光银公司支付工程款3510970元;三、驳回被上诉人光银公司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2021年6月,光银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威克医院支付剩余20%工程款。光银公司认为其已对工程大楼西北角歪斜等质量问题进行了整改维修,达到标准,威克医院对此不予认可。光银公司为此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江苏方建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2年5月,该鉴定机构作出《关于威克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鉴定报告》(编号SF336122004),鉴定意见为:1.案涉房屋B区西北角位置构造柱垂直度(倾斜),一层至六层不符合验收规范要求、七层符合规范要求。2.造成构造柱垂直度偏差大的原因分析:施工时模板支撑不牢固,浇筑混凝土侧压力较大导致涨模,出现不平整、垂直度偏差较大的外观质量缺陷。3.构造柱为二次结构,不是主体结构,构造柱倾斜问题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4.可通过剔凿、打磨的方式进行维修处理。处理后应保证构造柱表面平整、且每层垂直度偏差在规范允许范围内。光银公司对此鉴定意见无异议。威克医院对此质证认为:鉴定意见能够证明原告尚未履行构造柱的维修义务,原告再次前提下发函要求我方验收没有依据,我方保留因此导致工程停顿而造成我方损失的赔偿权利,原告要求付清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原告所主张的验收应当先有原告向住建局申请预审,预审合格后才能通知双方进行验收。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盐城威克医院一期工程施工合同》(下称《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法律拘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承建工程已完工,被告应当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目前存留的有关质量问题,属整改维修义务范畴。原告主张其已履行整改维修义务,质量符合标准,被告应当支付全部剩余20%的工程款。根据现场外观及本案审理过程中江苏方建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公司所作的鉴定意见,原告虽然进行了一定维修,但并未维修合格,质量问题仍旧存在。但经本院现场勘查,目前工程大楼的外围已经整幢搭建起脚手架,现状表明大楼已不可能继续作原来被告的自身用途,虽然被告辩称其并未将大楼正式签约转让给第三人,大楼又已重新交还给被告使用,但并无证据证实;且根据江苏**技术检测鉴定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方建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目前的质量问题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属可以通过后期维修整改的方式予以消除。在此情形下,被告仍旧以未经验收合格即拒付全部剩余工程款的理由不足,且对施工方而言显示公平。故本院从实际情况出发,在认定大楼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未适当履行其整改维修义务的前提下,以扣减一定数额工程款的方式对本案的剩余工程款进行处理,合理合法。关于扣减工程款的数额,结合江苏**技术检测鉴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出具的关于“威克医院B区西北角构造柱及地下室东出口墙体修复预算,造价为30594.72元”的意见,加之本案诉讼中原告明确主张其已履行了整改维修义务,质量合格,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原告在此方面存在明显过失,故本院酌定扣减工程款人民币5万元。剩余工程款203万元-5万元=198万元被告应当承担支付责任。被告辩称原告要求验收还应先行向住建局申请预审,预审合格才能通知被告组织进行验收。但《盐城威克肿瘤医院一期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3.2竣工验收约定“甲方组织设计、勘探、监理、乙方、质量监督部门共同验收”。因此,竣工验收组织系甲方义务,合同双方并无关于先行向住建部门申请预审的约定,被告的该项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原告主张的剩余工程款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前诉审理中确定剩余的20%工程款原告可待条件成就时另行主张。虽然被告主张的未竣工验收合格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但原告自身确实存在至今未能完全履行整改维修合格的义务,且对此明知,原告在此方面有明显过失,亦应对所发生的相关经济损失承担一定责任,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盐城威克肿瘤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光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98万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光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40元,由原告江苏光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40元,被告盐城威克肿瘤医院负担20000元;鉴证咨询服务、检测费人民币20000元,由江苏光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被告盐城威克肿瘤医院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