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832号
申请人:**陈,男,1990年6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光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学富镇中兴社区中兴路8号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新区中山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陈与被申请人江苏光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光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0000元,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光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1720元,由申请人**陈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