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思旗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4民初2077号
原告:江苏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城塘河东路新世纪大桥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思旗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鼓路107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思旗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3元,减半收取为796.5元,由原告江苏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常乐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