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339江苏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东台市海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1民初5339号
原告:江苏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颜单镇工交中路(颜单财政所内)。
法定代表人:戴宾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万罗,195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告:东台市海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沿海湿地旅游度假经济区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丁荣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海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05元,减半收取9653元,由原告江苏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海  燕
审 判 员  刘  美  萍
人民陪审员  吴  瑞  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金磊书记员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