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亚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亚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10民终1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亚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双沟新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加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同山,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龙,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2年10月23日出生,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玉津,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扬州杰尔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城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学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系该公司总账会计。
上诉人扬州亚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第三人扬州杰尔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尔普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7)苏1012民初5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亚联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向亚联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2、改判杰尔普公司对上述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在亚联公司担任车间主任,掌握亚联公司生产经营秘密,其在工作期间私自在与亚联公司从事相同行业经营的杰尔普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违反了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和利益冲突禁止义务。上述事实,亚联公司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在一审时提交的生产单亦证明此事实。一审采信杰尔普公司会计的证言,认定***未在杰尔普公司兼职系认定事实错误;杰尔普公司明知***系亚联公司员工,仍聘用其为杰尔普公司市场部经理,并在杰尔普公司的商业推广网页上发布,其依法应对***给付违约金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辩称,1、调整双方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依据只有2012年11月30日签订的一份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法定的关键条款多处空白,压缩劳动者劳动期限,系在亚联公司声称不签就走人的胁迫下所签,属于无效合同。合同中所约定的也只是一般的保密义务,因为没有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对价,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竞业禁止义务。劳动法在竞业禁止条款以及服务期条款外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2、亚联公司所称相关网页并不能体现留有***名字的这些网页的实际信息发布者的身份、发布时间;亚联公司所称有其商业秘密的生产单也不具有法律上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即不为公众熟知,具有实用性、经济价值,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亚联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亚联公司遭受了实际损失以及行为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3、***在原审中提供生产单等证据是为了证明亚联公司所称的造成相关产品损坏的经济损失是由于***工作失职导致是不正确的,实际是由于亚联公司自身偷工减料、产品质量不过关所导致。***提供这些证据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不属于违法披露对方所谓的商业秘密范围。
杰尔普公司辩称,***于2012年底已在本公司辞职,之后杰尔普公司没有以任何形式给他发放过工资;关于网页发布信息问题,因之前***在杰尔普公司任职期间,有发放过类似的网络推广,在其离职之后,杰尔普公司因没有光电科技方面的业务推广而转型汽车配件与压铸产品,所以之前的网站一直无人过问,杰尔普公司对此毫不知情;杰尔普公司有自己的网站,上面的销售电话与***无关。在亚联公司提供的网页拍照上的联系人是***的电话号码,从***离职之后再无任何人用过,杰尔普公司对这些网页毫不知情。
亚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并确认亚联公司扣减***5500元的处罚行为有效;2、判令***向亚联公司赔偿因其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以及过错行为而给亚联公司造成的各项损失计30000元整;3、判令第三人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庭审中,亚联公司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向亚联公司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3万元、赔偿给亚联公司造成的损失5646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确认如下:***于2013年1月1日到亚联公司工作,双方于2012年11月30日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从事车间主任工作,并约定了***的工资、奖金标准,该劳动合同第八条约定“如果乙方(***)违反本条规定泄露或使用甲方(亚联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乙方除将获取的利益交给甲方外,乙方另外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0元,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还应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2017年1月24日至2017年3月30日期间,亚联公司认为***多次存在违反工作职责的情形,单方作出四份员工处罚通知单,合计载明对***罚款5500元。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
1、亚联公司提供《车间主任职责》、《生产通知单下单规范及保证交货期各岗位职责》、《生产部经理KPI考核》、《员工手册》,证明***的工作岗位职责。***对《车间主任职责》、《生产部经理KPI考核》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一审认为,亚联公司的《车间主任职责》规定并未经***签字确认,故对***不具有约束力;而《生产部经理KPI考核》经由***签字确认,应当认定***对其内容知晓且并无异议;
2、亚联公司提供其与***于2016年3月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约定了保密义务及违反的责任。***质证认为该份劳动合同的关键条款存在多处空白,应为无效合同。一审认为,该份合同中***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虽为空白,但亚联公司提供的、由***签字确认的《生产通知单下单规范及保证交货期各岗位职责》和《生产部经理KPI考核》,已经对上述劳动合同的空白内容进行了补充,且***并未否认该劳动合同中的签名系其本人所欠,故该劳动合同应当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亚联公司提供第三人杰尔普公司的相关网页截屏以及公证书,证明***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及岗位职责,在第三人杰尔普公司兼任市场部经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认为,上述网页截屏及公证书无法显示***系在亚联公司工作期间在第三人处兼职。根据网络运行的原理,网页的抓取频率和快照的更新频率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而亚联公司提供的上述网页截屏中的一张可以看出,登记***为第三人市场部经理的网页内容更新时间为2012年9月5日,***到亚联公司工作之后上述网页内容有无进行更新并显示***在第三人公司兼职并不确定,故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4、亚联公司提供供销合同、产品配件报废单、维修检测申请单及损失明细表、损坏产品的线路板实物和照片、证人孙宝龙的证言,证明因***严重失职,给亚联公司造成56466元经济损失。***认为,亚联公司并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损失的存在、***存在失职行为、损失与***的失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相反即使存在线路板报废等损失,也是因为亚联公司所提供的加工材料质量不过关、设计不合理等原因造成的。一审认为,亚联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失职行为以及亚联公司损失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故依法不予采信;
5、亚联公司提供近两年利润表,证明***在亚联公司工作期间,亚联公司利润下滑,而***离职后亚联公司利润上升。***认为,在其任职期间,亚联公司即使存在效益不佳的情形,也是其自身的原因造成。一审认为,上述利润表无法证明亚联公司利润下滑系***所致,且结合亚联公司的当庭陈述,该公司拥有多个部门、十七八名员工,其生产经营应当是单位全体员工通力合作完成,亚联公司将自身利润下滑简单归结为***失职显然不当,故对上述利润表的证明效力依法不予采信。
6、亚联公司提供考勤表,证明***20107年1-3月间的考勤情况,印证亚联公司对***进行处罚的旷工时间。***认为该考勤没有其签字确认,不予认可。一审认为,***未能提供证据推翻上述考勤表,故对该考勤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从该考勤表可以看出,***每月出勤时间尚属正常,即使存在旷工行为,也是偶尔的,故该考勤表不能达到亚联公司的证明目的。
7、***提供2014年-2017年期间亚联公司生产计划单,证明亚联公司生产经常偷工减料,出现产品报废也是因此造成的。亚联公司不予认可。一审认为,上述生产计划单无法达到***的证明目的,故不予采信;
8、***提供与第三人杰尔普公司总账会计王丽丽所做的谈话笔录,证明***在亚联公司任职期间并未在第三人公司工作,且第三人公司也不知晓相关网页的存在。亚联公司认为该笔录不符合证据规则。一审认为,虽然王丽丽未到庭作证,但其在谈话笔录中所做陈述的效力不能因此否认,可以印证***在亚联公司任职期间并未在第三人公司工作;
9、***提供网页截图,证明亚联公司网页上目前登记显示的沈小君早已离开亚联公司,亚联公司仅凭网页截图并不能反映相关人员与网页中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亚联公司认为该网页截图未经公证,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一审认为,亚联公司在庭审中自认沈小君原为其公司员工,但早已离职,故上述网页虽未经公证,但能够证明***主张的证明目的,依法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亚联公司对***作出的四份员工处罚通知单,无论是否向***送达,均系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行为,不能通过司法程序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有效。因此亚联公司要求判决并确认其扣减***5500元的处罚行为有效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故依法不予理涉。
关于亚联公司要求***承担其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金30000元,本案并不符合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情形,且亚联公司未能举证充分证明***存在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故对亚联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亚联公司要求***承担给亚联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646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约定了***负有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但亚联公司未能提供证据充分证明***严重违反工作职责或违反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亚联公司的损失与***失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对亚联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亚联公司要求第三人杰尔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亚联公司未能提供证据充分证明在***任职亚联公司期间,第三人招用***,且***、杰尔普公司否认双方之间在2013年1月之后存在劳动关系,故对亚联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亚联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亚联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提供:1、***与淘金地网站客服的邮件往来截图打印件一份。证明相关网页并不是收费网页;2、百度搜索的灯具生产商瓦数不足相关信息的截图打印件一份。证明在灯具生产中生产商进行瓦数调节是常见的事情,***原审中用以举证的生产单并没有违反相关保密义务。
杰尔普公司提供2017年6月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13张)各1份。证明杰尔普公司目前经营的项目与光电科技毫无关联。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提供的证据,亚联公司经质证认为:1、***与淘金地网站客服的邮件往来截图,邮件不具有合法性,对证据来源持有异议,关联性不认可,即便提供的邮件显示杰尔普公司非收费会员,也不能否认其在多家网站发布***是其销售经理的事实;2、百度搜索的灯具生产商瓦数不足相关信息的截图,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对杰尔普公司提供的证据,亚联公司经质证认为:杰尔普公司挑选性地提交了一部分汽车配件的发票,不能排除其生产经营光电设备的事实。
对当事人就二审争议事实所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提供的上述证据,因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对杰尔普公司提供的证据,根据其提供的营业执照,杰尔普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光电产品,其提供的部分汽车配件的发票仅能证明其从事汽车配件的生产经营,并不能证明其不生产经营光电产品,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经过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向亚联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如应支付,杰尔普公司是否应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竞业限制和违约金条款,故亚联公司主张***违反约定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现亚联公司提供的证据仅为杰尔普公司发布网页的截图,不足以证明***在其公司任职的同时在杰尔普公司兼职,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之事实;对于***因诉讼而提供的生产单,因该生产单的内容并未涉及客户详细资料、专利技术、生产流程等重大商业秘密,且系因诉讼举证而提供,故亚联公司认为***提供的生产单证明其违反了保密义务缺乏依据。综上,亚联公司认为***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应给付违约金之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亚联公司提出杰尔普公司应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之上诉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亚联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亚联公司任职期间与杰尔普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给亚联公司造成了损失,故对此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亚联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扬州亚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文辉
审 判 员 叶 露
审 判 员 孙建瑢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杨 帆
书 记 员 陈凤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