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12民初7586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扬州亚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加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扬州亚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予以免交。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何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