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084执恢3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睿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金在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邮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睿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8)苏1084民初33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519183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