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睿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睿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084执18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睿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德林,高邮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睿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苏睿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睿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8)苏1084民初33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江苏睿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素权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常亮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