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1003民初8722号
原告:江苏睿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纬十八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本超,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天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扬子江北路与西北绕城公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坤勇,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睿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力公司)与被告扬州天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睿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本超、***,被告天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坤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睿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判决撤销合同;2.被告返还购车款145万元,并赔偿原告购置税、服务费、保险费等损失合计178442.15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18日,原告向被告购买路虎揽胜越野乘用车一辆,原告于3月21日提车,23日发现车辆有修复痕迹并通过***进行检测,3月24日***出具检测报告中显示左侧下边梁及前保险杠异常,喷漆修复。原告认为被告未事先如实告知车辆受损和修复情况,否则原告不会购买该车辆。原告多次和被告交涉,被告均置之不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天华公司辩称,原告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被告退回车款、赔偿损失,无事实依据。1.案涉车辆入关时经过国家相关检验机关鉴定合格,同时,案涉车辆已经过车辆管理所检验,符合上牌条件,案涉车辆质量合格。2.案涉车辆喷漆情况发生在车辆出厂前的正常生产流程过程中,并非出厂后的维修、修补行为,车辆喷涂情况不影响车辆美观、安全性。车辆交付后原告对车辆外观(包括漆面)进行了完美无瑕疵确认,被告作为经销商,对车辆出厂前整装过程无法知晓,原告提出相关主张之后,被告向生产厂家询问后,才了解到案涉车辆出厂前油漆喷涂情况。原告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对车辆销售存在任何欺诈行为,综上,应当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3月9日,上海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载明,自英国于2022年3月3日运抵本口岸,业经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按章办结进口手续,商品名称:揽胜2996CC越野车,车辆识别代码:SALGA3BU9NA466016,出厂日期202110。
《JLR完美交车检查表》《车辆验收确认单》均加盖原告印章,其中《车辆验收确认单》载明:车辆外观确认完好。
2022年3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车辆类型:越野乘用车,厂牌型号:揽胜RANGEROVER(BJ5KH),产地:英国,车辆识别代码:SALGA3BU9NA466016,价税合计145万元。3月21日,该车登记于原告名下。同日,原告交纳车辆购置税128318.58元。
2022年3月21日,原、被告签订《宝信汽车双保无忧服务合同主要条款》一份,约定服务合同价格31788元,保修期限3年,不限公里。同日,原告为案涉车辆购买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分别支付保费1000元、17035.57元。
2022年3月24日,原告委托***对案涉车辆检测。***出具《检测认证证书》一份,载明:左侧下边梁非事故(喷漆修复)。
2022年8月31日,捷豹路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秘书KeithJohnBenjamin代表捷豹路虎出具声明,内容如下:“经审查向捷豹路虎提供的信息,并运用捷豹路虎作为制造商的技术专长,特此声明:1.捷豹路虎确认其是车辆识别号为SALGA3BU9NA466016的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的制造商。2.我了解到,在车辆离开制造厂之前,为了质量控制,捷豹路虎在制造厂对车辆的前保险杠和左门槛进行了车漆升级(升级包括对车辆的标准检验,以确保符合质量要求,如果不符合,会进行标准化维修)。3.我收悉,车辆已正确接入生产系统,并按流程进行了检查,车辆已通过质量检查。4.我理解,为了质量控制,制造商在工厂进行的车漆升给是其自行决定的正常操作。这是所有制造商都要做的事情,也是制造过程的一部分。”该声明由公证人JohnD.Chadaway**,厦门鑫美译翻译服务有限公司翻译。
2022年9月2日,加盖伦敦外交、联邦及发展事务部印章的《认证证明》载明:“签署人:JohnChadaway,签署人职位:公证人,认证地点:伦敦,认证日期2022年9月2日,认证人:女王陛下的外交、联邦及发展事务首席大臣。本认证证明仅用于确认所附英国公文中的签名、**或印章的真实性,不能用于确认原始文件的真实性。在英国进行复印和认证的文件中所随附的认证证明,仅确认进行认证的英国官员的签名。本认证证明不能验证原始文件上和签名以及原始文件的内容。”该《认证证明》由厦门鑫美译翻译服务有限公司翻译。
另,被告提供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厦门鑫美译翻译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翻译件,拟证明通过捷豹路虎股份有限公司官网查询,KeithJohnBenjamin为该公司秘书,任命日期为2018年10月19日,辞职日期为2022年9月20日。
本案争议焦点:被告销售案涉汽车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被告主张撤销合同、返还车款、赔偿损失,应否支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双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案涉车辆为新车,结合捷豹路虎公司秘书出具的声明及加盖伦敦外交、联邦及发展事务部印章的《认证证明》可知,案涉车辆在出厂前由制造商对前保险杠和左门槛进行了车漆升级,依据常理,被告作为销售方无法知晓上述情况。现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交付案涉车辆前知晓该情况,故关于车漆升级一事,原告主观上不具有欺诈故意,客观上无欺诈行为,现原告认为被告未事先告知车漆修复情况,构成欺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撤销合同、返还车款、赔偿损失,亦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睿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26.5元,由原告江苏睿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