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巨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巨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624民初1171号之三
申请人:江苏巨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57138918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亮亮,江苏盟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经济开发区开放型实训基地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MA0998DF1U。
负责人:彭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士乾,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巨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分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冀0624民初11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分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阜平县支行存款8500000元(账号:2031××××0156),期限为一年。江苏巨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巨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分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阜平县支行存款8500000元(账号:2031××××0156)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任垚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