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巨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巨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624民初1171号
申请人:江苏巨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57138918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亮亮,江苏盟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10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经济开发区开放型实验基地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MA0998DF1U。
负责人:彭恺,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巨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巨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状况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移送本院执行局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状况进行查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