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和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民终15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和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88号1栋1单元附301号。
法定代表人:刘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治波,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8月出生,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住盐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宇,盐源县盐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华林,男,1971年4月出生,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
上诉人四川和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2020)川3423民初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2020)川3423民初6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和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65.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杨发蓉
审判员  郑 坚
审判员  刘志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殷任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