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3民初1227号
原告:***,男,现年27岁,四川省盐源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英、徐存江,四川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和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附**。
法定代表人:刘苏,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和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6月0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00元,减半收取计1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董永明
审 判 员 何 荐
人民陪审员 谢光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贵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