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和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3民初1227号

原告:***,男,现年27岁,四川省盐源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英、徐存江,四川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和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附**。

法定代表人:刘苏,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和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6月0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00元,减半收取计1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董永明

审 判 员  何 荐

人民陪审员  谢光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贵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