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民初5811号
申请人:苏州市创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杨舍镇环城东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民丰村(东南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兴华。
原告苏州市创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市创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市创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晓
二〇一八年五月××日
法官助理曾宪佳
书记员张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