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创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创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民初5811号

申请人:苏州市创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杨舍镇环城东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民丰村(东南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兴华。

原告苏州市创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市创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市创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晓

二〇一八年五月××日

法官助理曾宪佳

书记员张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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