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创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276苏州市创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民初5811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市创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杨舍镇环城东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民丰村(东南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兴华。
原告苏州市创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裁定,冻结被告***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苏州市创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市创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万元银行存款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蒋 晓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曾宪佳
书 记 员  张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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