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创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5811苏州市创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民初5811号之二
原告:苏州市创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杨舍镇环城东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民丰村(东南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兴华。
原告苏州市创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苏州市创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创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创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0元,由原告苏州市创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 晓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曾宪佳
书 记 员  张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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