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创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235苏州市创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2民初2235号

原告:苏州市创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陈建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玲燕,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苏州市创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原告苏州市创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市创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马文雪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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