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民初376号
原告:**,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海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景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景华大街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扬州市海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景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