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民初825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址: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南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河北省南皮县明槐南大街38号。
被告:扬州市海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省南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扬州市海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程存杰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彭鑫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冯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