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海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与河北元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扬州市海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民初538号
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肖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元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工业园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史会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扬州市海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河北元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扬州市海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扬州市海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元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贾喜周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白会普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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