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元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元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太仓鑫望府大饭店有限公司、太仓市新桃园度假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执20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太平北路66号3#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1208748T。

法定代表人:戴雪锋,经理。

被执行人:太仓鑫望府大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288号,注册号91320585354582909B。

法定代表人:王心怡。

被执行人:太仓市新桃园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陆渡镇横沥村,注册号91320585251181926L。

法定代表人:石小英。

***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太仓鑫望府大饭店有限公司、太仓市新桃园度假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585民初13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太仓鑫望府大饭店有限公司、太仓市新桃园度假村有限公司确认欠付原告***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息98万元,该款由被告分三期履行:于2018年8月15日前支付40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45万元,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13万元。二、如两被告任何一期未按时支付,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万元,且原告有权就两被告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4162元,减半收取7081元,由原告***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太仓鑫望府大饭店有限公司、太仓市新桃园度假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6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2019年11月2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了被执行人在2019年12月底前支付申请执行人30万元,余款在2020年6月底、12月底前各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按实结算)。如被执行人有一期未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第三人王春国、石小英自愿作为被执行人加入对本案的债务履行等内容。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经执行已到位3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585民初1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云超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徐 澄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高宇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