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元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元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太仓鑫望府大饭店有限公司、太仓市新桃园度假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执恢4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太平北路66号3#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1208748T。

法定代表人:戴雪锋,经理。

被执行人:太仓鑫望府大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288号,注册号91320585354582909B。

法定代表人:王春国。

被执行人:太仓市新桃园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陆渡镇横沥村,注册号91320585251181926L。

法定代表人:石小英。

***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太仓鑫望府大饭店有限公司、太仓市新桃园度假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585民初13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太仓鑫望府大饭店有限公司、太仓市新桃园度假村有限公司确认欠付原告***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息98万元,该款由被告分三期履行:于2018年8月15日前支付40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45万元,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13万元。二、如两被告任何一期未按时支付,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万元,且原告有权就两被告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4162元,减半收取7081元,由原告***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太仓鑫望府大饭店有限公司、太仓市新桃园度假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68万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0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2020年10月20日、2021年3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2021年4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8万元,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听证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585民初1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云超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罗红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宇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