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元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元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太仓鑫望府大饭店有限公司、太仓市新桃园度假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执异36号

申请执行人:***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太平北路66号3#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1208748T。

法定代表人:戴雪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望府大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5458290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仓市新桃园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陆渡镇横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251181926L。

法定代表人:石小英,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第三人:石小英,女,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望府大饭店有限公司、太仓市新桃园度假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苏0585执2058号〕中,因被执行人***望府大饭店有限公司、太仓市新桃园度假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本院(2018)苏0585民初13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将第三人***、石小英追加为(2019)苏0585执205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对(2018)苏0585民初13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经查:根据本院(2018)苏0585民初1394号民事调解书,***望府大饭店有限公司、太仓市新桃园度假村有限公司结欠***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息980000元,该款由***望府大饭店有限公司、太仓市新桃园度假村有限公司分三期履行:于2018年8月15日前付40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450000元,于2019年1月31日前付130000元。

因***望府大饭店有限公司、太仓市新桃园度假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民事调解书履行金钱付款义务,***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60000元,执行案号为(2019)苏0585执2058号。执行过程中,***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望府大饭店有限公司、太仓市新桃园度假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第三人***、石小英向本院书面承诺:若被执行人***望府大饭店有限公司、太仓市新桃园度假村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则***、石小英债务加入作为被执行人代被执行人***望府大饭店有限公司、太仓市新桃园度假村有限公司清偿(2018)苏0585民初13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

上述事实,有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和解协议及债务加入承诺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本院上述已查明事实,第三人***、石小英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书面承诺债务加入自愿代被执行人***望府大饭店有限公司、太仓市新桃园度假村有限公司清偿(2018)苏0585民初13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现被执行人***望府大饭店有限公司、太仓市新桃园度假村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追加第三人***、石小英为(2019)苏0585执205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且要求第三人***、石小英清偿债务的,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石小英为本院(2019)苏0585执2058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

二、***、石小英对(2018)苏0585民初13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望府大饭店有限公司、太仓市新桃园度假村有限公司应负债务(未履行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云超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罗红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潘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