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30民初153号
原告:***,男,汉族,住佛坪县。
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道108佛坪至西岔河二级公路改线工程D标项目部。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道108佛坪至西岔河二级公路改线工程D标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称经被告方与其联系后承诺及时支付尾欠工程款,原告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24元,减半收取计6212元,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甘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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