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2民初1302号
原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220616624W,住所西安市西影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31007,住所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19元,退还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陕 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樊亚男
书 记 员 ***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