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9民终5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影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克苏市鑫祥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依杆其乡塔南路2公里处。
经营者:***,男,1963年4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依杆其乡塔南路2公里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上诉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阿克苏市鑫祥建筑设备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2)新2901民初7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9.41元,由上诉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振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