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张全战、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民初4157号之一 原告:张全战,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街道南小区甲4号303室-20187(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原告张全战与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受理。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请求判令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被告***共同支付欠付原告的工资款共计160000元及利息10461.59元(自2021年2月1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现暂计算至2022年10月26日),以上共计:170461.59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经人介绍,于2018年6月开始被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被告***聘请为工程派驻现场施工员,在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分包的青岛高新区中欧国际项目城C5地块桩基工程、济南中国智能骨干网济南历城一期项目桩基础及强夯工程、青岛董家口港区粮食筒仓二期工程地基处理(试桩)工程工作,约定月工资为10000元。工程结束后,因未按时结清工资,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被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原告出具两份《工资结算单》,载明共欠原告工资16万元,并承诺于2021年1月31日之前结清,但至今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被告***仍未付任何款项。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的总公司,应依法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一般欠款合同纠纷,应当向被告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该案移交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本案,原告诉争为三部分劳务费用,其中中欧国际项目城在青岛市城阳区,中国智能骨干王济南历城一期项目在济南市历城区,青岛港董家口港区项目在青岛市黄岛区,本院管辖区域仅为其中一部分劳务工程项目所在地。经询问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方不同意将三个项目分别提起诉讼,但同意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予以审理,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权异议费1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防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