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9执异47号
异议人:北京市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执行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西三环北路72号世纪经贸大厦B座2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六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号0-7。
法定代表人:姚志立,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7)京0109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8)京0109执864号]过程中,北京市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心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异议人的财产1963566元的冻结措施。本院在审查此案过程中,异议人北京市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心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异议人北京市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心提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市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心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