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823民初2179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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