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823民初2179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