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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葵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甬仑民初字第564号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葵装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25613200-7),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新碶劳动路21号5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
委托代理人:***,浙江雄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葵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葵装饰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葵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葵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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