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783民初359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贺利平
代书记员 周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