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来宾市宝泉管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705民初3145号

原告: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

市铜官区铜都大道北段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70605J。

法定代表人:杨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潇,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来宾市宝泉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宾区良江镇来良路旁原李村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MA5K9N1K6J。

法定代表人:罗吉学。

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来宾市宝泉管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18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王明杰、杨子潇到庭参加诉讼,广西来宾市宝泉管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广西来宾市宝泉管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8124元及利息(以9812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1.5倍计算)。2、判令广西来宾市宝泉管材有限公司支付水力计算费用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1.5倍计算)。3、判令广西来宾市宝泉管材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广西来宾市宝泉管材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3日,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来宾市宝泉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货物价款294900元,同时约定水力计算费用共10万元,由双方各承担5万元,该费用不计入设备费用之内,由广西来宾市宝泉商贸有限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一次性付清,质保期一年,质保期到期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等。2018年4月9日、4月23日和6月24日,双方又分别签订产品增补协议和产品销售合同共三份,合同均约定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到期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等。从2018年5月9日至2018年8月15日,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上述四份合同将产品供给广西来宾市宝泉商贸有限公司。2020年3月23日,广西来宾市宝泉商贸有限公司变更为广西来宾市宝泉管材有限公司。2020年7月16日,广西来宾市宝泉管材有限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认欠水力计算费用5万元,承诺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同日,广西来宾市宝泉管材有限公司还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认欠产品款158124元,承诺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5万元、10月31日前支付5万元、11月30日前支付58124元。广西来宾市宝泉管材有限公司偿还了部分款项,尚欠产品货款98124元、水力计算费用5万元。

本院认为,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来宾市宝泉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广西来宾市宝泉管材有限公司尚欠产品货款98124元和水力计算费用5万元,应承担给付责任,对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按合同约定给付期限支付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西来宾市宝泉管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货款98124元及利息(以9812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给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广西来宾市宝泉管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水力计算费用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给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2元,减半收取为1631元,由广西来宾市宝泉管材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郝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