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如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民初3676号
原告: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北段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70605J。
法定代表人:杨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潇,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杰,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如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和新路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38952877K。
法定代表人:蒋洁,总经理。
原告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如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立案。原告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7元,减半收取348.5元,由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耀鹏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民初3676号
原告: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北段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70605J。
法定代表人:杨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潇,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杰,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如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和新路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38952877K。
法定代表人:蒋洁,总经理。
原告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如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立案。原告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7元,减半收取348.5元,由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耀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