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来宾市宝泉管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287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北段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70605J。
法定代表人:杨成。
被执行人:广西来宾市宝泉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长兴路1号天健世纪花园3栋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MA5K9N1K6J。
法定代表人:罗吉学。
本院在执行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来宾市宝泉管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西来宾市宝泉管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广西来宾市宝泉管材有限公司价值1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华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 敏